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」民國93年12月31日修正

第 二十三 條 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安全帶之材料、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7534 Z2037 高處作業用
安全帶、 CNS 6701 M2077 安全帶 (繫身型)、 CNS 14253 Z2116 背負式
安全帶及 CNS 7535 Z3020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之規定 。

二、安全母索得由鋼索、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,其最小斷裂強度應
在二千三百公斤以上。

三、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,至少應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之拉 力。

四、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,避免受切斷或磨損。

五、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鉤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。但該等杆件之強度符合
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。

六、安全帶、安全母索及其配件、錨錠在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,應進行檢查,
如有磨損、劣化、缺陷或強度不符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時,不得使用。

七、勞工作業中,需使用補助繩移動之安全帶,應具備補助掛鉤,以供勞工作
業移動中可交換鉤掛使用。但作業中水平移動無障礙,中途不需 拆鉤者,
不在此限。

八、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超過三公尺長者應設立中間杆柱,其間距應在三公尺以下。
(一)相鄰兩支柱或中間支柱間之安全母索只能供繫掛一條安全帶。
(一)每條安全母索能繫掛安全帶之條數,應標示於母索錨錠端。

九、垂直安全母索之設置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 安全母索之下端應有防止安全帶鎖扣自尾端脫落之設施。
(二) 每條安全母索應僅提供一名勞工使用。但勞工作業或爬昇位置之水平
間距在一公尺以下者,得二人共用一條安全母索。

起重機桁架及軌道墜落預防設施

1. 法令規定:

    「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」第52條規定,桁架應設有防止人員墜落 設施,並應發佈後一年內 (95.05.11) 改善完成。

2. 防止人員墜落設施:

    以設置安全母索供檢查維修人員掛用安全帶或架設安全網為原則(如圖例3.1及3.2)。
    另走道不符規定,得封閉走道,並設置移動式檢查台 (如圖例3.3) 辦理檢查維修。

  1. 防止人員墜落設施圖例如上:
  2. 桁架開口設置安全母索

    安全母索之設置依營造則23條 (間距3M以下強度2300kg以上)